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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建筑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13-08-02       信息来源: 邓州市住建局

  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既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也是各级各部门当前工作的重要抓手。尤其是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带来了超常规的大建设、大发展,既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机遇,也给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但在监管过程中,我们发现凡是出现事故后,各级领导首先想到的是问责,而不是从既有的监管模式中找问题,亦即找出当前的监管机制究竟出现了什么问题才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别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地对安全监管人员进行问责处理,有悖于“以人为本”的思想,当下的监管模式确实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一、某高坠事故的调查处理简略
  某标准化厂房屋顶钢结构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尽管非常不幸,造成了损失,但上级部门“如临大敌”的做法有悖公平,把当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当成涉事的一方,把安全监管人员当成涉案人,与施工单位一起被事故调查组调查,像公安审嫌犯一样被做问询笔录,还要签字画押。例如询问“事故当时你在哪里”、“你以前发现过安全隐患没有”、“你该负什么责任”等等。像这种架势,建安监管人员除了无话可说和赔尽笑脸之外,更多的是感到寒心,以及对从事这项工作而感到的悲哀,甚至是悲愤。
  二、建安人员被当成涉案人员调查的原因分析
  (一)建安机构职能异化
  “异化”,本为德国古典哲学术语,是指“主体的活动和他的活动所创造的东西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自己的对立面,并作为一种外在的力量反过来统治和支配主体自身”。例如,马克思的“异化劳动”就是指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生产的财富越多,他自己就越贫穷;他创造的价值越多,自己就越失去人的价值和尊严;他亲手创造的外部世界越丰富,他自己的内部世界就越贫乏;这个世界越强大,穷人就变得越弱小;社会越是文明进步,下层民众就越愚钝困惑等等。
  原先的计划经济时期,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扮演了众多的市场主体角色,既是裁判,又是球员,同时又是规则的制定者,承担了很多市场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说,要为施工企业提供保姆式的服务。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需要一套完整的法规制度去指导和规范经济活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代表的是政府,市场经济定位是裁判,是规则的制定者。也就是说,建安机构只是一名裁判,施工安全责任的主体不是建安站。而当前各级各部门仍在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眼光和要求,苛刻着建安机构,继续要求建安机构提供保姆式服务。
  本来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监督工作的方法应由过去以实物安全监督为主向行为安全监督为主转变,而目前的安全监督工作仍在被要求以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安全措施等情况为主进行监督。安监人员不可能检查每个工地的每个环节,比如说脚手架少没少钢管、模板支撑合不合理等等,事实上也做不到。结果呢,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扮演的是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现场监理并行的角色,形成了安全监督机构在替建筑企业抓安全而不是督促企业去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虽然付出了艰辛努力但实际效果并不佳,事倍功半。
  (二)建安机构地位弱化
  建安站人员干起了本不属于自己的工作,变成了企业安全员,手头还没权力,而只有无尽的责任。致使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的安全监管工作中严重缺乏权威性。相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则没有什么责任,他们没有“我要安全”的意识,而觉得是你要他安全的、是你自己找事干,建安机构真是费力不讨好。也就是说,安全管理责任权力不对等,管理工作面广量大而职责不清。
  在当前的安全生产高压形势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疲于应付各种安全检查活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查项目的次数已经远远超过企业安全检查的次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查项目的内容和深度方面远远超过项目部安全员所做的工作,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指令书数量也远远超过监理人员签发的数量。造成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同于交警,只是具体检查事务的执行者,面对违规行为没有执法处罚权,责任权力不对等。另外,作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责任主体的施工企业安全科和项目部安全员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三)建安人员思想僵化
  监督管理方法有待改进。现行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方法或许最不应该的一条就是要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天天跑现场,帮助项目部查找安全隐患,然后不停地进行限期整改。这种管理方法不仅没有正确发挥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有的作用,而且也反映出建安站自身还在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旧思维。或者是听之任之。这可能是因假话说多了就变成真理的缘故,失掉了对自身工作成败的反向思考和逆向思维。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面对经济快速发展涌现的众多工程建设,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有认真研究当前建筑安全生产的新情况,对遇到的困难疑惑和迷茫。特别是对安监工作不合理的责任追究制度没有大声疾呼,对有相似症状的案例没有奔走相告,对有相同遭遇的同行没有同病相怜,更没有积极向上反映、抗争和扭转这个不利的形势。相反大家是心照不宣、默默忍受。这确实反映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模范滞后及思维方式的僵化。
  (四)建安问责情绪化
  自从有了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以来,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人都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只要工程建设发生亡人等级事故,作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就会被纳入有关部门的责任追究范围。轻者处分,重者追究刑事责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安全管理队伍的稳定性。而我们的主管部门没有更多地想办法扭转这个形势,相反对这种情况听之任之,甚至视而不见,以致在事实上和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实施这个不良制度的帮手。
  笔者上网查了,对建设部、建设厅的安全监管部门好像没有这方面的要求,安全是附属在质量后面的,叫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处,并不是像嘴上喊的那样安全第一。看来这个追究制度是专门针对基层建安机构而言的。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就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加强监管,最大限度地去降低事故的发生频率,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谁也无法保证没有事故发生,犹如交警部门管得再严还会出现交通事故一样。一旦工程建设发生事故,作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就和施工企业一起接受调查,直至迫于某些社会舆论压力被“情绪化”追究责任。目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可谓是站在风口浪尖、胆战心惊,毫无安全感可言,不知道哪一天会成为哪一起安全事故的顶包、垫背和“替罪羊”。
  三、对建筑安全监管工作的长远思考
  (一)调整建筑监督管理模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首先,应当转变安全生产管理观念,摆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位置。尽早调整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模式,从帮助企业管理项目繁杂的安全生产具体事务中摆脱出来,回到裁判的位置,切实履行政府监督管理职责。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工程建设需要。
  其次,要把工作重点放到监督工程建设法定建设手续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安全行为上来,检查建设工程是否履行法定建设手续,督察企业和项目部的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证到岗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彻底改变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取代项目安全员,直接管理项目部的保姆式越位管理方法。采取不定期巡查的监督方式,发现问题后,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和监督管理导则办事,分清政企安全责任。依据企业的安全原则,充分发挥施工企业的责任主体主导作用。
  (二)监督落实监理安全责任,充分发挥现场监理在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专款明确了监理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责任,负责审批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方案,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时应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监督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充分发挥其在建筑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作用,将使建筑安全监督又增加一份力量、多了一双眼睛,能够更好地及时发现和处理建筑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隐患。
  (三)调整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安全管理人员合法权益。
  因为施工企业的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而追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难免牵强,这就好比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后要追究交警责任,情理讲不通。为防止事故发生后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成为责任追究的“替罪羊”,避免被“情绪化”责任追究带来不执法或少执法的负面影响,需要有关部门完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准确界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做到责任权力对等。这样,可以保障建筑安全监督人员安心工作,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保护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对当前建筑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
  (一)本着“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一是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施工企业层层建立责任制,从项目部到班组,从班组到个人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建筑施工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员工。建安机构每月至少要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二是要严格规范安监行为。从安全开工条件审查、现场施工管理环节严格把关,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管网络,不留死角。同时,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以及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检查巡视。
  (二)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一要把握重点对象。从人员上,要把企业责任主体、项目经理、总监、安全员、施工员等单位和个人履行职责和从业行为实施重点监管,特别是要把项目经理、总监、安全员是否到岗到位、履职尽职情况列入监管的重点。
  二要把握重点内容。要预防“两类事故”,即要预防和减少施工坍塌(包括深基坑坍塌、高支模失稳、大型建筑起重机械倒塌)和高处坠落两类事故发生。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做到整改措施 、责任和时限的“三到位”。查处“三种行为”,即①未批先建,建设工程不办理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②无证上岗,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活动;③整改不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等责任主体,对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履行相关职责,不认真整改的行为。
  三要把握重点时段。恶劣天气是安全事故多发时段,重要节气期间是安全监管的重要节点,一定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切实吸取教训,细化各项制度及措施,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宁听骂声,不听哭声,确保施工安全无事故 。
  (三)加强现场安全监管,提高建安人员的自我保护能力。
  1、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出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共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金使用管理办法》、《建设市场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安全监理报告制度》等制度,推动安全监管向程序化、规范化方向迈进。
  2、持续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针对目前施工队伍鱼龙混杂,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普遍不高等实际情况,加大督促建筑业企业认真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并切实做好施工作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以提高工人安全意识。
  3、加强现场安全巡查工作。尽管现场检查有效,但效果非常有限。在当前的问责体制下,还是要加强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监管,并且做到有检查、有整改、有落实、有结果、有记录,事实上这也是有效保护自己的一种方式。在检查过程中要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不漏细节,发现一处,整改一处。小隐患、小问题现场整改、落实到位,大隐患、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坚决落实整改,坚决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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