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政策
第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按规定程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工业和生产经营性项目用地,按照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执行;同时政府对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每亩奖励6万元;对投资在1亿—3亿的项目,每亩奖励10万元;特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超过223万元/亩的工业项目,优先在产业集聚区单独供地。
第三条 凡符合园区规划并投资公益事业项目的,只要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鼓励投资者以BOT、BT等多种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财税政策
第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的100%、后2年的50%,市政府以“企业发展基金”的形式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对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招商引资项目,自企业投产之日起,连续6年进行奖励,前3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企业,后3年50%奖励给企业。
第二条 世界500强或国内商贸行业前10强企业自主经营商贸类项目,从营业年度起,连续5年由市财政按经营者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20%奖励给经营者。具体标准为:年缴纳所得税100—200万元的,政府将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超出200万的,将超出部分地方留成的20%奖励给企业。
规费政策
第一条 凡是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免除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下限的50%以内收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外来客商投资企业摊派或收取其它费用。
第二条 对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工业项目,除享受上述规费优惠外,在设立过程中发生的工商注册费和验资费,由市政府全额补贴。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新建商贸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或引进世界500强国内商贸行业前10强企业进驻,减半收取市本级应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上缴国家和省级的有关规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