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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盗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处罚
 

《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3年2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盗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缴其代码证,并处以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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