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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5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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