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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实施(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期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0 | 燃气经营许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583号令) | 单位或个人 | 3年 | 选址→施工审批→资料审核→报省厅备案打证 | 1、受理责任:燃气办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处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燃气办 | 15日(专家评审不计入承诺时限) | 15日 | 否 | |
2、审查责任:燃气办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
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
5、事后监管责任:燃气办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电话: 投诉机构:邓州市住建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62096976 受理地点:邓州市住建局燃气办(局办公楼四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