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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征收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机构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 污水处理费征收       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1、污管中心15日内下达处罚处定书。2、期限内,到污管中心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征收 污管中心 15日 15日 1.00元/吨
依据: 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服务电话:66051551         投诉机构:邓州市住建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62096976        受理地点:邓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中心(东一环党校院内西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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