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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
 

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机构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6 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 《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计价格[2003]415号)第八条 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主要包括依法对国有资产、房产、地产价格的认证,对各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价格的认证,对抵押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留置物及保险理赔索赔等物品价格的认证,对需要认证的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认证等。接受单位或当事人委托,对各类中介价格评估机构的结论进行认证。 委托 提交价格鉴定委托书及相关资料 价格认证中心 一般在接受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认证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时间内做出 豫发改收费[2005]1107号
受理 审核委托书事项及相关资料,决定是否受理
成立价格鉴定作业小组 受理后组成价格鉴定作业人员
价格鉴定调查 进行市场采价调查
测算 整理分析勘验及调查资料,进行测算并形成书面测算说明
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撰写书面结论书并经负责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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