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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逾期不执行价格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加处罚金或者滞纳金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实施(责任)机构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对逾期不执行价格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加处罚金或者滞纳金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公布实施)“第二十一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对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到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物价检查所 | 不收费 | ||
催告 | 以下达整改通知书形式履行催告义务,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
申请强制执行 | 制作行政强制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结案 | 制作案卷,交由综合科统一归档管理 | |||||||
服务电话:0377-60862285 投诉机构:邓州市物价办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7027888 | ||||||||
受理地点:邓州市物价办院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