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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备案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机构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 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建立统计数据备案管理制度 1.建立部门数据备案管理制度,确定被按数据的范围 综合统计科 3日 不收费
确定备案部门 2.确定可能有备案数据的部门(单位) 综合统计科
部门数据备案 3.实施备案,不随意对外提供部门备案数据 综合统计科
归档保存 4.整理存档 综合统计科
事后监督 5.事后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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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邓州市新华中路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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