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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机构 承诺时限
(日)
法定时限
(日)
收费情况
依据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52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1 1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6 6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2 2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1 1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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