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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水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1 对违反水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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