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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5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第八条第一款: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申请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1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环评报告、水土保持方案) 12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7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1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 62165613                     投诉机构:水利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2218519                     服务地点:邓州市水利局水土保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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