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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非防洪工程建设防洪工程设施验收
 
 
8 蓄滞洪区非防洪工程建设防洪工程设施验收 邓州市水利局工程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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