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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无法补建的补偿费征收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无法补建的补偿费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人防办 2日 2日 《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7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每平方米15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2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11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
审核 审查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计算应缴纳易地建设费金额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日 3日
决定 做出审核决定,开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表;缴纳易地建设费后办理审批手续。 2日 2日
事后监管 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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