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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2)《河南省气象条例》(2001年3月31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城镇建设规划、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经济开发项目凡涉及气候条件的,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其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探测资料应当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查或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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