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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实施 办理 责任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依据 环节 事项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七条: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立案 1.立案责任:农机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农机销售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农业机械实验鉴定站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七条,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调查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农业机械实验鉴定站
审查 3.审查责任:农机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农业机械实验鉴定站
告知 4.告知责任:农机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农业机械实验鉴定站
决定 5.决定责任:农机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农业机械实验鉴定站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农业机械实验鉴定站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农机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农业机械实验鉴定站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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