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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事故责任认定和调解处理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邓州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站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第二十六条: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第二十七条: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第二十八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第二九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农业机械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指派人员赶赴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恢复生产秩序。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暂扣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但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事故责认定后应当及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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