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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受胁迫产生的婚姻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3 撤销受胁迫产生的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婚姻登记机关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并不涉及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社会事务科 1日 1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社会事务科 2日 2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社会事务科 2日 2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社会事务科 1日 1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社会事务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216461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62164679
受理地点:邓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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