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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办理 责任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依据 环节 事项
3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7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 森林公安局   收费标准及依据:一、收费标准 1、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成交额6%。2、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成交额4%3、利用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在国外表演、展览:纯收入50%。4、利用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生产中成药、保健品的:销售额1%-2%。5、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一般保护动物:动物及其产品:成交额4%;生产中成药、保健品的:销售额1%;科学研究的:成交额2%。二、收费依据  1、林业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92】72号;2、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3、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审核 2、审核责任:审核缴费金额、审核银行到账通知 森林公安局
决定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专用收据 森林公安局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森林公安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森林公安局
服务电话:0377-60586110     投诉机构:邓州市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6066366 
受理地点:邓州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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