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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1.受理责任:(运管局驾管科)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2、审查责任:(运管局驾管科)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预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5、事后监管责任:(运管局)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20天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与通报批评、取消评选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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