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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核。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核。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5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1、受理责任:国土资源局用地科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国土资源局用地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提出审查意见。 5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出具审查报告及项目请示,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网上报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 15
4、送达责任:3日内送达并信息公开 5
5、事后监管责任:国土资源局用地科定期公布提供国有土地情况,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检查,避免出现违规使用建设用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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