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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22号)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1、受理责任: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示告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矿产资源补偿费率、省级征收的适用矿区类型、征收方式(按季征收)、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提交已采出或采选出的矿产品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 征收标准为矿产品销售收入的0.5-4%。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所确定的标准执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采矿权人有关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资料,检查采矿权人矿产品种类、产量,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严格确定开采回采率系数,规范确定矿产品计征销售收入。审查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理由、期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
3、决定责任: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做出征收决定,开具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书;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决定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办理矿产资源补偿费退费或冲减手续。 3
4、事后监管责任: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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