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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实施(责任)机构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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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依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项目申请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有效期1年,可延期6个月
受理 1、受理责任:接收申请材料;经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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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费
邓政[2013]37号

测绘费(建筑物放线费)
财建[2009]17号
审查 2、审查责任: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规划
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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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划
管理科
2
送达 4、送法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进行批后公示。 规划
管理科
1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督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 规划
监察大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电话:0377-62283036     投诉机构:规划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2120667
受理地点:邓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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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377--62287056 email:dzsrmzfwz@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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