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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查、登记
 
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查、登记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
3、《河南省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
4、《邓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联合审查机制实施办法》邓政办[2012]38号

告知报送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
根据七部门联审结果,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规告知。
不符合条件骗取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因素收回所购房屋,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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