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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实施(责任)机构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 受理 | 1.受理责任:邓州市畜牧局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畜牧科 | 1日 | 20 | 否 | |
审查 | 2.审查责任:邓州市畜牧局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邓州市 畜牧局 |
1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许可决定并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邓州市 畜牧局 |
3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 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邓州市 畜牧局 |
1日 | ||||||||
事后 | 5.事后监管责任:邓州市畜牧局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邓州市 畜牧局 |
日 | ||||||||
其他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邓州市 畜牧局 |
日 | ||||||||
服务电话:62287392 投诉机构:邓州市畜牧局 投诉电话:622873952 服务地点:邓州市畜牧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