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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
期限
法定
期限
收费况
及依据
1 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受理 1.受理责任:邓州市畜牧局接受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邓州市
畜牧局
审查 2.审查责任:邓州市畜牧局根据相关材料进行实地调查,结合当事人的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邓州市
畜牧局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邓州市
畜牧局
事后
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确保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档案完整。 邓州市
畜牧局
服务电话:62287392       投诉机构:邓州市畜牧局       投诉电话:622873952       服务地点:邓州市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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