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政[2013]33号
小杨营乡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村集体土地
补偿款分配和使用的意见
各行政村、乡直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豫政办[2006]50号《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和使用的意见》的规定,为规范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款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和使用,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现结合我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村集体土地补偿款分配和使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分配和使用的监管。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款分配使用中,还存在着分配比例不合理、使用不公开、账务处理不规范甚至贪污、挪用、挥霍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要求各村支两委要充分认识规范征地补偿款分配和使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管好用好这项资金,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二、切实加强村集体土地补偿款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已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款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土地农户,剩余部分可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建设;留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征地补偿款属于集体资产,其使用方案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要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统一管理,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款用等非生产性开支。要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征地补偿款到位及分配使用情况,及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拨款程序
首先由各行政村充分运用“4+2”工作法,层层召开会议,研究集体资金的用途、资金的用量,并做好会议记录。
其次以支部、村委名义向党委政府递交用款申请报告(附会议纪要)说明用款事由、用款金额,并由包村干部、管理区书记在申请报告上签字后,召开党委、政府班子会议研究通过,由主抓副职审核把关签字,再由乡长签字后方可将资金拨入村级帐户;第三款项拨到村级帐户后,由乡纪委书记根据施工合同、工程预算、工程进度、分期分批进行审核把关签字,再由乡长签批后拨付给施工单位第一笔资金。待此款项核销后,再进行拨付第二笔用款。
四、具体要求
一是严格按照资金使用政策,不得贪污、截留、挥霍,确保资金运行安全;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改变资金用途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是乡“三资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管理,定期对村集体补偿款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督查结果要及时向群众公布。在督查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铺张浪款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小杨营乡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