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办事指南
一、实施主体:
邓州市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出开工报告,并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除零星项目外,未经批准开工报告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准擅自开工。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五、申报材料:
1.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请示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
5.《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表格文件;
6.经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平战功能转换方案及其审查意见。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办事指南
一、实施主体:
邓州市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修建,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条: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五、申报材料:
1.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无总平面图的,应提供总平面图);
3.经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平战功能转换方案及
其审查意见;
4.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5.人民防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
6.《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表格文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一、实施主体:
邓州市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
二、设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3.《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4.《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二十三条:单建人防工程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三、审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四、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五、申报材料:
1.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防护(防化)设备产品和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项目测绘报告;
7.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图;
8.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城市单建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同步建设审查
一、实施主体:
邓州市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十条: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利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以及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包括单独开发地下空间和以开发地下空间为主一并开发地面建筑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修建防护级别6级以上人防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地下交通设施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防护需要产生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五、申报材料:
1.城市单建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同步建设审查申请表;
2.委托书;
3.经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平战功能转换方案及其审查意见;
4.规划总平面图;
5.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6.人民防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
7.《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表格文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一、实施主体:
邓州市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
二、设定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条: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
3.《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三、审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四、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五、申报材料:
1.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
3.《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表格文件;
4.经审查合格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平战转换方案及其审查意见。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非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手续办理服务指南
一、实施主体:
邓州市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2.《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4.《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三十一条:平时利用公用人防工程以外的其他人防工程的,人防工程的投资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与使用者签订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者的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义务,并对使用者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人防工程的投资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自人防工程投入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其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使用情况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战时防护效能,不得影响平战转换,并且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人防工程用作经营场所的,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市场监管、物价、税收等方面的规定。
三、审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四、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五、申报材料:
1.非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手续办理申请表;
2.委托书;
3.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4.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5.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责任书。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