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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邓州市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应用指南》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2022-05-20【打印该页】

市产业集聚区、市高铁片区、湍北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及各类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放管服”改革为能树落当国家,省,市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提据省政府、省气象局及市政府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邓州市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应用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邓州市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应用指南

邓州市气象局

2022年5月20日

邓州市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应用指南

一、适用范围

邓州市各类开发区划定的区域评估范围内符合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适用条件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二、相关依据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豫政办〔 2019 〕10号);

(二)《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工程改革办〔2021〕5号);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宛放办〔2021〕5号);

(四)河南省气象局文件《河南省区域性气候行性论证工作管理办法》(豫气发〔2020〕23号);

(五)邓州市各类开发区划定的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报告。

三、成果应用

在划定的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事项实行“开发区政府提供服务,项目建设单位无偿享用”的方式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在划定的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可直接应用区域评估成果,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结论,采取区域评估成果提出的对策和措施,避免和减少(轻)气象灾害影响及项目对气候环境的影响。查询评估成果的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开发园区提出查询申请,并实行告知承诺制,提交《邓州市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成果使用承诺书》。

四、管理部门

邓州市气象局。

五、其他事项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每十年开展一次,期间若出现重大气象灾害并造成严重影响,须重新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

      邓州市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成果使用承诺书

项目名称

所在开发区

建设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本单位已查阅本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成果和要求。本单位承诺将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结论,采取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提出的对策和措施,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影响及项目对气候环境的影响。本单位已知晓违反承诺的后果,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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