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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邓州市优化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2021-11-26【打印该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邓州市优化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邓州市“放管服”办公室

                           2021年11月25日


邓州市优化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南阳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进一步优化提升中介服务水平,根据《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南阳市“红顶中介”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明确目标范围

(一)工作目标。围绕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逐步形成“市场开放、竞争有序、执业规范、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中介机构及服务范围。本意见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咨询、试验等。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或技术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

二、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

(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全面清理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应由行政机关办理的事项,不得交由中介机构办理;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前置中介服务;现有或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事项。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严格执行事项清单。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市发改委、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民政局、财政局、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的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三)制定中介服务指南。针对每项中介服务事项,制定中介服务指南,明确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适用范围等,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督促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理、执业公示、执业记录等制度,严格按照中介服务指南提供中介服务。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放管服”改革推进等情况,持续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对清单进行评估,及时发布更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清单。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市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清单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和优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指南。

三、严格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一)开展“红顶中介”整治。审批部门对所属承担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进行全面清理,不得开展与本部门审批或管理事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部门下属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经论证后按程序报批。承担中介服务的行业协会商会,按上述安排予以彻底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部门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违规开支、报销费用,不得违规购买中介服务和不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依法降低中介服务准入门槛,破除行业壁垒,打破地方保护,引入竞争机制。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各有关部门不得设定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职业限制。具有竞争关系的中介服务机构应依法开展正当中介服务竞争,不得达成有关服务价格、服务范围、服务地域等垄断协议。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或变相组织有关机构实行垄断行为。进一步放宽中介服务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支持各类资本进入中介服务行业和领域,不得限额管理中介服务机构数量,营造统一开放、服务高效、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

    (三)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按照管理权限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的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变相乱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目录清单明确收费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收费标准等,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严禁将部门职能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强制服务并收费。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督促、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合理定价。

(四)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审批部门协同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管,维护开放公平、规范诚信的市场秩序。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和公平规范的原则,定期组织对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中介服务指南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管理。对未按照服务指南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视情节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依法处理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对于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按规定实行移出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不予采信中介服务意见、不予纳入政府购买中介服务对象等限制措施。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优化提升中介服务水平

(一)公平择优服务机构。企业单位自主择优中介服务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同等对待。增强中介服务成果的通用性、互认性,减少企业不必要费用支出。对于企业单位按要求可以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干预。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中介服务,应当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不得转嫁给企业为单位。对企业单位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企业单位和审批部门不得委托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

(二)实行服务承诺制度。中介服务机构要按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指南,细化明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提供材料等,在经营场所或者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公示。中介服务机构要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业规程、执业标准、执业技术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公示内容提供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具备相应资质、技术水平和执业人员,确保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各类报告的评估、评价、编制、审查等任务。原则上审批部门应当直接采信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提供的中介服务意见;经过审核,不采信中介服务意见的,应当向企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书面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中介服务机构对出具的报告或作出的审查结论负责,承担法律责任。

(三)建设网上中介超市。依托邓州市政务服务平台,加快建立网上中介超市,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将与行政审批直接相关的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纳入网上中介超市规范运行并动态调整,供企业和公众自主选择,实现中介服务网上展示、网上竞价、网上评价、网上投诉。网上中介超市对中介服务机构“零门槛、零限制”入驻,不受区域、行业、规模等限制。依托网上中介超市对中介服务办理时限、服务质量、收费情况等全方位、全过程进行监管。加强网上中介超市与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推动数据共享与交换,建立联合奖励和惩戒机制。

五、提高中介服务评估效率

    (一)简化评估论证环节。推行建设项目实行联合踏勘、审查、审图、测绘、验收,压减审批部门评估论证时间。对于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委托评估。对国家和省已经颁布建设标准和造价标准的项目,上级审批部门已评估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不进行咨询评估。

(二)实行“区域评估”。按照市政府部署,在市产业集聚区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区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区域评估实施范围。

    (三)创新中介服务方式。按照项目单位自愿的原则,鼓励实行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模式,最大程度简化优化投资审批中介服务流程。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建立由政府主导、中介机构主管部门组成的中介机构管理和协调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中介服务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市各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按照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切断政府部门与主管的中介机构利益关联,不断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

(二)明确职责分工。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全面推进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各项工作。市发改委牵头负责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各部门清理整治“红顶中介”工作;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服务内容等。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牵头负责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减少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审批中介要件,动态调整和发布行政审批中介的服务事项清单和中介服务机构目录;建立完善网上中介超市,并做好平台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纠正和查处中介服务乱收费行为。市财政局牵头负责研究政府购买服务政策,配合部门制定、调整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配合购买主体积极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市民政局牵头负责行业协会商会登记、脱钩管理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合法性审查。市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批部门负责梳理、完善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引导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网上中介超市,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指导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中介超市平台提交服务成果,并对服务结果进行评价。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政务和大数据中心要会同市各行业中介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建立健企业单位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完善行业自律、市场监督、信用评价等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中介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根据省发改委有关文件,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已梳理发布,详见附件2和附件3。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批部门要参照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抓紧梳理本行业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全部纳入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实行动态调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关于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1.邓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2.邓州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

3.邓州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详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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