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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2021-01-29【打印该页】

各采购单位,各金融机构,各代理机构: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办﹝2020﹞33号)文件精神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现就推进我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及计划备案

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建立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调整机制,确保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尽编”,采购项目“应采尽采”。财政部门本着勤俭节约、严管支出的原则,认真按照财政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对预算追加资金严格审核审批,并结合年度预算资金安排。依托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启用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功能模块,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开展采购活动,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确保政府采购资金有可靠保障。

二、强化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管理

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将合同公告和备案合并进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期限由法定30日内压缩至15日内,合同备案时限由法定7个工作日内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通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功能,同时实现合同公告和合同备案,采购人不再重复录入合同备案信息。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及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公开、有效,为融资机构核实政府采购合同真实性畅通渠道,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三、强化政府采购合同资金闭环管理

市财政局建立政府采购和国库支付机构内部协调机制,切实管控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回款账户和开户行信息的准确性,不得擅自变更,实现政府采购合同资金在线闭环管理。让融资服务机构能及时锁定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资金,降低融资风险,提高融资机构放贷积极性。

四、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合同融资

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激励机制,对金融机构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情况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国库现金管理、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开设财政专户银行选择、政府考评等工作的考量因素,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

五、着力提高融资工作效率

各融资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制定相应业务管理规范,提供快捷、方便、专业的融资服务。对有融资意向的中小微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完备的,融资服务机构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具备放款条件的企业,应于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六、融资基本程序

(一)融资服务机构登记备案

有意向按照本方案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融资服务机构,在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登记备案。融资服务机构登记应提供有关资料,包括:

1.融资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2.遵循本方案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有关规定的承诺函;

3.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具体方案及融资产品;

4.融资业务流程及各环节的办结时间;

5.针对本方案实施项目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6.其他成功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案例及产品;

7.贷款利率及手续费的融资优惠措施等。

融资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后,根据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数据接口规范,进行信息化系统的对接。

(二)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申请

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可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根据融资服务机构提供的方案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融资产品,并根据方案中列明的联系方式和要求向相关融资服务机构提出融资需求申请。融资服务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的申请开展尽职调查,合理确定融资授信额度。中小微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后,凭政府采购合同向融资服务机构提出融资申请。

中小微企业向融资服务机构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应当在合同签订前按照融资服务机构的要求开设收款账户。融资服务机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在该银行开设收款账户。融资服务机构为非银行业机构的,在其指定的银行开设账号。若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需要变更合同约定账户的,中小微企业需向采购人申请变更融资服务机构要求的收款账户。中小微企业应按融资服务机构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注明融资服务机构指定的回款开户行和账户。

(三)融资服务机构放贷

融资服务机构通过对接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核对政府采购合同真实性,确认无误后在授信额度内提供本机构规定的相应融资产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后,融资服务机构向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推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信息,在合同上注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标识,避免多家融资服务机构对单笔政府采购合同重复融资现象发生。

融资贷款发放后,原则上不予变更合同账号。如确需变更的,应由采购人和融资中小微企业提出变更申请,经融资服务机构确认后方可变更。贷款结清后,合同账号变更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四)合同资金支付及还贷

中小微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约,采购人及时开展履约验收,按照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手续,直接将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指定的账户。融资服务机构加强贷后管理和企业现金流监管,及时锁定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资金,优先将回款资金用于还贷,实现政府采购合同资金在线闭环管理。

(五)建立线下交易机制

鼓励没有进入省融资平台的金融机构,参照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交易规则,事先在邓州市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备案后进行线下融资交易。

七、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银监部门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加强信息共享,发挥部门合力,协同推进我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同时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指导和跟踪监督,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融资双方提供相关的便利和服务,但不得为融资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部门要加强信贷指导和金融监管,引导融资服务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积极支持融资服务机构对产业带动强、信用资质良好、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重点开展融服务。

建立市场主体合同融资告知机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见附件),在中标成交后可以持政府采购合同向融资机构申请贷款,并告知供应商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获取融资渠道和方式。采用电子招标采购文件形式的,要将告知函嵌入电子招标采购文件。

(二)强化责任追究

中小微企业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或无故不及时还款,融资服务机构违反信贷政策或违背承诺开展融资贷款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外,财政部门应当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因采购人或中小微企业行为造成政府采购合同解除或产生纠纷,致使合同资金不能按时、足额支付的,应由责任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本息不能按时、足额收回的,应由责任方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承当相应责任。

(三)注重宣传引导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开展银企座谈会、集中培训、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的推广活动,向中小微企业普及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扩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知晓度。要加强跟踪问效,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让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惠及更多中小微企业。

附件: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点击下载]

邓州市财政局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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