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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邓政复决〔2023〕57号  
司法局  2023-11-03【打印该页】

申请人:XX,男,19998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王集乡

被申请人: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富龙,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日对其举报投诉的回复,于20239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需要于2023年8月29日在XXX超市内花费18元,购买了一盒咖喱鸡肉。食用时发现该产品生产日期是2022年8月6日,已经超过了保质期。被申请人的结案反馈未告知复议权利,未完全履职,程序违法。请求撤销案涉的结案反馈,责令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称:在接到申请人举报投诉书后,指派被投诉举报企业所在辖区穰东市场监管所依法予以核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1.被投诉举报门店依法取得有《营业执照》,该门店具备经营合法资质。2.经对被投诉举报门店检查,现场未发现“咖喱鸡肉”涉案产品。且被投诉门店对被答辩人投诉举报其门店销售超过保质期“咖喱鸡肉”食品一事存在异议,不予认可。3.被答辩人在投诉举报时,虽然提供有付款凭证,但无法证实其购买商品到底是啥,是否就是涉案过期食品得不到证明。被答辩人提供有过期食品图片,但该图片是否是对在被投诉举报门店所购买的食品所拍摄也得不到证实,所以被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被投诉举报门店存在销售过期食品行为。4.针对申请人前期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购买到过期食品情况,我局与申请人联系后,其于9月7日提供一份到被投诉举报门店购买商品时的录像片段,(目前该视频已被申请人删除)但该录像视频只能证明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门店购买过“咖喱鸡肉”食品,但无法证实其购买到的是超过保质期的产品。针对该录像视频,被投诉门店予以反驳:如果是其门店销售过期食品,既然当时已经拍摄有证据,为何在门店当场不予处理解决,而要事后通过投诉举报进行解决。且录像视频也没有录到涉案产品超过保质期的片段。该录像视频无法证实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就是在其门店购买。5、经被申请人调取12315平台数据,自12315投诉举报平台成立以来,申请人通过该平台进行投诉322次,举报58次。就本案而言,申请人在进入被投诉举报门店购买商品时采取录像方式不符合正常消费行为,不属于真正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范畴的消费者。

综上,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依法进行了核查,就被投诉门店销售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因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购买的涉案产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被投诉举报门店所售情况下(申请人在店外所拍摄地方是监控盲区,被举报食品不具有唯一性,在市场上普遍有售。且申请人购买行为并非为生活需要)被申请人回复不予立案,同时建议申请人进一步提供有效证据以便处理,我局做法并无不当。请政府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8月29日,花费18元购买了一盒咖喱鸡肉,食用时发现味道不对,查看外包装发现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6日。该商品保质期12个月,已经超期。遂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要求被申请人进行处理。2023年9月1日,被申请人在平台告知其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同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商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笔录》显示:“该店依法取得有《营业执照》,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案涉商品”。被申请人于当日将调查结果通过12315平台反馈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经初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被申请人的调查,无法证明案涉商品是在被投诉举报商家购买。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结果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无不当。

二、虽然被申请人在结案反馈中未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和期限,但并未实质影响申请人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9月1日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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