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复议决定】邓政复决〔2023〕56号  
司法局  2023-11-02【打印该页】

申请人:XX19912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张楼镇

被申请人: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富龙,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2023年7月3日的举报投诉不予立案,于20239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1688平台店铺购买了商品“渔网捞”,收到该商品后发现其没有任何中文标签标识、生产厂家、合格证以及执行标准,应属于三无产品。申请人于2023年7月3日在12315平台投诉举报了“邓州市XXXXX养殖专业合作社”违法售卖没有标签的三无产品。邓州市市场监管局穰东所7月10日在12315平台告知不予立案。请求撤销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举报投诉书后,指派被投诉举报企业所在辖区穰东市场监管所依法予以核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1.被投诉举报门店依法取得有《营业执照》,该门店具备经营合法资质。2.经对被投诉举报门店检查,现场未发现“渔网捞”涉案产品(已下架),但该门店承认其通过网店所销售的“渔网捞”产品确实存在无中文标签标识、生产厂家、合格证以及执行标准等问题。3.针对被投诉举报门店销售三无“渔网捞”产品行为,我局认定其门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该发第五十条之规定,我局已于检查当天向被投诉举报门店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依法予以改正违法行为。4.就我局核查处置情况,我局已通过12315举报投诉平台向申请人进行回复,告知我局依法对被投诉举报门店作出责令改正处理结果,同时告知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综上,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依法进行了核查,被投诉门店销售三无产品行为(属于产品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行为),对该行为处理相对应条款《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中,法律仅设定有“责令改正”一项,其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项,所以针对被投诉门店违法行为,我局已经依法予以处理,并无不当。请政府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5日,申请人勾美莉花费4.98元购买了邓州市XXXXX养殖专业合作社售卖的捞鱼网。申请人收到货后发现案涉产品外包装没有任何中文标签标识、身产厂家、合格证等,遂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0日对被投诉举报商家进行现场检查,该门店办理有营业执照,现场未发现被投诉举报商品,已经下架。同日,被申请人向该商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和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本案中,案涉商品确实存在无合格证、无中文标识等问题,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对被投诉举报商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将处理结果通过平台告知了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案中,被投诉举报商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证据证明其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7月10日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作出的不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112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信息
主办: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系统维护:邓州市政务大数据中心(邓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联系电话:0377--62283198 email:dzsrmzfwz@126.com 网站地图
豫ICP备14015531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41138102000131 网站标识码:4113810005

邓州政府网

邓州政务微信

手机版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03/25 20: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