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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驳回】邓政复驳〔2023〕9号 
司法局  2023-10-27【打印该页】

申请人:XX20005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新民镇

被申请人: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富龙,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2023年5月30日的举报投诉未回复20238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3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举报投诉邓州市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XXXXX”不符规定。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以任何书面形式回复处理结果,遂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举报投诉后,指派被投诉举报企业所在辖区张楼市场监管所依法予以核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1.被投诉举报门店依法取得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该企业具备食品生产经营合法资质。2.被投诉举报企业检查,涉案“XXXXX”产品确属是被投诉举报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该产品在配料表中对“食盐”、“面粉”所标注的具体名称不规范。3.被投诉举报企业产品配料表中对产品配料名称标注不规范行为,属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标签瑕疵情形,对该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企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予以改正。4.对核查结果,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6月8日,通过手机短信形式向申请人进行回复。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无不当之处,请予以支持。

审理查明:一、申请人于2023年5月3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举报投诉信,举报投诉其于2023年5月22日在谭士保购物广场购买的邓州市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XXXX(XXX)”,配料名称不规范。该产品配料表中标注有面粉、实验字样。

二、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日签收。2023年6月7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该企业依法取得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者唐XX承认该批次产品在印刷包装时存在疏忽,使用了旧包装。被申请人于当日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邓市监责改〔2023〕06070901),要求案涉企业停止使用配料表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包装。2023年6月8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手机短信将该案件的处理结果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对被投诉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并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且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申请人仅以被申请人未书面回复为由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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