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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邓政复决〔2023〕48号 
司法局  2023-09-28【打印该页】

申请人:王XX,男,20029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富龙,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2023年7月12日的举报投诉不立案,于202373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填写了举报信,该邮件于2023年7月6日送达。2023年7月12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作。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投诉书后,因申请人所投诉举报事由此前已有多名消费者因购买被投诉举报公司同款"XXX"产品而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到被投诉举报公司进行核查,在被投诉举报公司登记住所,未能找到该公司。后与该公司联系,也未能联系到该公司。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5月22日,将该公司列入异常名录。2023年5月23日,被申请人也已向被投诉举报公司所在拼多多网络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去函请求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协助处理。针对被投诉举报公司涉嫌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经进行核查,因被投诉举报公司无法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已经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其公司进行信用惩戒,此外,被申请人已向被投诉举报公司所在拼多多平台的当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函,请求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拼多多平台公司暂停被投诉举报公司网店经营,核实更新相关信息,并对投诉涉嫌违法交易商品进行下架处理。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也依法予以回复,并无不当,请求政府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7月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填写了举报信,该邮件于2023年7月6日送达。2023年7月12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另查明,2023年3月29日,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邓州市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列入异常名录。2023年4月10日,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已向被投诉举报公司所在拼多多网络平台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函请求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协助处理。2023年4月24日,拼多多平台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向答辩人发来回复函,表示已要求拼多多平台,对涉案公司店铺采取必要措施。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材料之前,已对案涉公司进行了核查。因其登记地址及联系电话均为虚假,无法联系,被申请人已依法将其列入异常名录,对其公司进行信用惩戒,并向平台所在地去函请求协助调查。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按照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调查回复,履行了法定职责,其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研究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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