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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邓政复决〔2023〕43号  
司法局  2023-09-12【打印该页】

申请人:蔡XX,男,20005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申请人: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富龙,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2023年6月17日的举报投诉未回复,于20237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1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举报信,该邮件于2023年6月17日送达。但截至复议日,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和作出处理。请求责令确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1、被投诉举报公司依法取得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该生产企业经营证件齐全,具备食品生产经营合法资质。2、被投诉企业所生产销售的“XXX”有产品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检验报告,证明其产品质量合格,符合质量安全标准。3、被投诉企业所生产销售的涉案“XXX”产品标签中对配料(食用油)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存在不规范标准行为,已于2023年6月21日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予以改正。4、被投诉企业是河南省XXX企业,具有通过平台提供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服务职能,故被申请人在对该投诉举报函进行核查后,承办单位已经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被申请人已将申请人投诉举报转给邓州市福思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处理。5、被投诉企业就申请人所反映此次问题已经及时作出处理,并于2023年6月30日写出说明材料,加上相关涉案产品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后期整改包装照片等,向申请人进行邮寄回复。

综上,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依法进行核查,同时对被投诉企业生产经营标签存在瑕疵食品行为依法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被投诉企业作为河南省XXX企业,具有通过平台提供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服务职能,被投诉企业也及时就被答辩投诉举报事由进行处理。请求对申请人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举报投诉信,举报其在邓州市福思源食品有限公司购买的“XX产品”包装标示存在问题。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7日签收。2023年6月21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企业邓州市XXX食品有限公司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予以改正。2023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已将该投诉举报信件受理结果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被投诉企业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出具说明材料,加上相关涉案产品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后期整改包装照片等,向申请人进行了邮寄回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材料后,已对申请人投诉举报问题进行了调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将受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被投诉企业已于2023年7月8日将说明材料、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及后期整改包装照片等向申请人进行了邮寄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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