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作用,规范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提升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及行政应诉工作规划与计划的制定,研究全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制定行政复议委员会具体工作制度;
(三)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集体会审和裁定;
(四)负责全市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
(五)负责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表彰奖励,研究对违反《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的惩戒事宜。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联系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二)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三)组织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听证、审理等工作;
(四)起草行政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
(五)组织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全体委员会等有关会议,制作会议记录;
(六)监督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七)对各县(市、区)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八)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归档、备案、统计、数据分析等工作;
(九)负责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
(十)承办市政府及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名,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名,由分管法治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委员若干名,由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以下简称案审会议)开展工作。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全体会议审议:
(一)制定和修改《邓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工作体制、制度建设的重大问题;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全体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决定,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出席。
第八条 全体会议的议题,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确定。
临时会议的议题,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常任委员推选的代表委员提出。
第九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全体会议召开个工作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审议事项、会议议程书面通知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或者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以正式文本印发,分送市政府领导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 下列案件应当由案审会议审议:
(一)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
(二)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或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申请复议的事项为房屋征收、环境保护、矿产资源、森林湿地等矛盾突出、法律关系复杂的;
(四)申请人、第三人提出会议议决要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认为确有必要的;
(五)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要求或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会议议决的;
(六)其他需要会议议决的情形。
第十三条 召开案审会议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申请,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委托市政府办公室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科长主持,特别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审议行政复议案件必须有名以上(单数)委员参加,参会的委员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议案件的需要报会议主持人选定。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召开案审会时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笔录》,并由全体参会委员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