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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邓政复决〔2023〕16号  
司法局  2023-03-03【打印该页】

申请人:王XX,男,19797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十林镇

申请人:刘XX,女,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十林镇

被申请人:十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芳芳,任镇长

申请人不服邓州市十林镇人民政府2023年1月3日作出的十林镇强决字2023〕第001号《十林镇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于2023年1月9日向邓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所建房屋属合法建筑,符合新农村标准,所修路面是按照后排路面标准修建。申请人已与第三人达成书面协议,保持第三人水路畅通,并不影响王XX、王XX出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修路并不在该法条规定的解释范围。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十林镇强决字2023〕第001号《十林镇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未到被申请人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违规建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章第六十五条规定,作出对其擅自抬高的进户道地坪予以强制拆除的决定。申请人擅自抬高门前进户道,影响了邻居王XX一家的出行,导致王XX媳妇摔倒跌伤,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等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第三人称: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XX持有其所建房屋的邓集用(2016)第108204062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23年1月12日,邓州市十林镇XXXX委员会出具证明称:“2021年操场村委会未收到王XX、刘XX的建房申请。未到十林镇政府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向申请人作出了十林镇强决字2023〕第001号《十林镇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决定对其擅自抬高进户道地坪予以拆除。

本机关认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享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

二、本案中,被申请人未进行询问调查等必要的取证工作,即作出案涉的《决定书》,属于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当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程序。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应属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十林镇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十林镇强决字2023〕第00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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