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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邓政复决〔2023〕15号  
司法局  2023-02-14【打印该页】

申请人:陈X,男,19746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穰东镇

申请人:刘XX,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穰东镇

被申请人: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李林,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930日作出的邓自然资源告〔20224号《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南邓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所属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经网络查询,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30日发布了《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申请人认为该公告制定未经实质调查,结果也未经农户确认,未履行征地听证告知程序,违背了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南邓高速项目已经省政府上报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以自然资函〔2022〕939号文件办理了批复手续,省自然资源厅以豫自然资函〔2022〕561号文件办理了转发手续,南阳宛自然资函〔2022〕90号文件办理了转发手续。征地报批程序合法有效,保障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确认权及听证权。社会保障资金已落实到位,均已存入指定账户。该批次征地经国务院、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邓州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30日发布了《邓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2022〕4号),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9月30日发布了《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邓自然资源告〔2022〕4号),两公告内均公告了批准征地的时间、文号和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征地程序符合规定。

经审理查明:一、2021年11月18日和2022年6月8日,河南双正测绘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对拟征地块的权属、地类、面积等进行了实地勘测,出具了《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邓州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9日发布了《邓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2021〕13号),2021年12月24日发布了《邓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邓拟征〔2021〕13号),2021年12月22日完成了该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22年1月6日、11日、12日,被申请人分别向申请人所在的张楼乡李家村、寺后村、穰东镇张庄村、柳庄村、三教村送达了《征地告知书》并在村部张贴公示。2022年1月14日、19日、20日,被申请人分别向申请人所在村组送达了《征地听证告知书》(邓自然资规听告字〔2021〕133、135、112、116、119号)。申请人所在村组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提出听证申请,并分别于2022年1月21日、26、27日出具《放弃征地听证说明》。2022年3月20日,邓州市穰东镇人民政府和张楼乡人民政府同申请人所在村组签订了《邓州市土地补偿安置协议》,明确了征地的用途、位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信息。

二、2022年8月8日,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宛自然资函〔2022〕90号《关于南阳至邓州高速公路项目(邓州市段)工程建设用地的函》,明确该项目建设用地已经省政府上报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作出自然资函〔2022〕93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南阳至邓州高速公路项目(邓州市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省自然资源厅以豫自然资函〔2022〕561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南阳至邓州高速公路项目(邓州市段)工程建设用地的函》对该批复进行了转发。同意邓州市人民政府征收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340.2157公顷(其中耕地309.0959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263.044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7.8485公顷;同意将国有未利用地3.369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3.5800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65.0136公顷,作为南阳至邓州高速公路项目(邓州市段)工程建设用地。2022年9月30日,邓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邓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2022〕4号)。同日,被申请人发布了《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邓自然资源告〔2022〕4号),载明了征收土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被征收人行政复议的权利。

三、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 2021 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 号)的规定,南邓高速公路项目(邓州段)社会保障费用,已足额预存入指定账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案涉项目报批前期进行了土地勘测定界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且项目建设用地已经省政府上报国务院批准。被申请人在作出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前,向申请人所在村组发布了《征地告知书》,明确了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土地现状、补偿方式和标准等内容。同时履行了征地听证告知、征地调查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调查等程序。在申请人所在村组放弃听证后,被申请人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同所涉村组签订了《邓州市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相关程序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的《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邓自然资源告〔20224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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