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复议决定】邓政复决〔2023〕14号  
司法局  2023-02-10【打印该页】

申请人:史XX,女,19865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丁湖镇

被申请人: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孔合理,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5日对其举报投诉的回复,于202212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举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购买的麻食板无中文标签、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产品无检测报告等问题进行回复,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的回复,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接到申请人投诉后,指派被投诉企业所在辖区统筹城乡发展实验区市场监管所到被投诉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1、申请人反映所购买的“麻食板”由被投诉企业邓州市XXXX有限公司通过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XX家居生活官方旗舰店”对外所销售。其产品生产企业为中山通和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经调查,生产企业依法取得有《营业执照》,该生产企业具备生产经营合法资质。2、被投诉企业所销售的“XXX”有产品同批次检验报告,证明其产品质量合格,符合质量安全标准。3、经对被投诉企业进行实地检查,被投诉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经营资质。4、经对被投诉企业进行实地检查,该企业所销售的涉案“麻食板”产品外包装上有产品标签,此外产品有合格证。针对以上核查情况,辖区统筹城乡发展实验区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

综上,答辩人已经依法尽到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回复职责,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不予支持被答辩人复议请求。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之规定,经查阅本案案卷,现查明:申请人史XX2022年10月16日在拼多多平台“XX家居生活官方旗舰店”花费6.45元,购买了XXX。申请人收到货后认为该产品无任何标签、无合格证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遂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经被申请人实地核查,被举报产品的生产企业为中山通和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该企业依法取得有《营业执照》,具备生产经营合法资质。被投诉企业所销售的“麻食板”外包装上有产品标签、合格证产品和同批次检验报告,证明其产品质量合格,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具备经营资质。2022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进行了结案反馈,并将相关凭证上传。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作出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被投诉企业销售的“XXX”质量合格,同申请人所描述的情形不一致。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结果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了回复且附上了相关佐证材料,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11月25日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210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信息
主办: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系统维护:邓州市政务大数据中心(邓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联系电话:0377--62283198 email:dzsrmzfwz@126.com 网站地图
豫ICP备14015531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41138102000131 网站标识码:4113810005

邓州政府网

邓州政务微信

手机版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03/25 20: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