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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邓政复决〔2023〕8号  
司法局  2023-01-17【打印该页】

申请人:姚XX,男,20035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申请人: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孔合理,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3日对其举报投诉的回复,于202212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8日入住邓州XX酒店,在房间内购买一包XXXX,发现该产品系三无产品。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被申请人2022年11月3日作出处理结果:经查并没有发现投诉人发现的问题。被申请人滥用权力,认定不予受理的依据和证据不足,侵害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益,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其提供现场检查情况说明。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后,指派被投诉酒店所在辖区古城市场监管所依法予以核查。2022年10月17日,经执法人员到被投诉酒店进行了实地检查,经检查,被投诉酒店依法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经营资质齐全。经对被投诉酒店多个房间进行检查,未发现被投诉酒店销售三无XXXX茶叶问题。(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为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与申请人投诉反映情况并不一致。申请人在整个投诉过程中,虽然提供有茶叶照片,但自始至终未能提供在被投诉酒店消费涉案三无茶叶的消费凭证(消费单据),无法证明其消费事实。在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被投诉酒店消费涉案茶叶情况下,根据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情况,尚不能证明被投诉酒店存在违法情形。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将核查结果:经查并没有发现投诉人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回复。综上,被申请人根据实际检查情况据实向申请人做出回复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被答辩人复议请求。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之规定,经查阅本案案卷,现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0月8日入住邓州XX酒店,在房间内购买一包茶叶和一瓶雪碧。申请人称购买的茶叶无任何标签系三无产品,遂在全国12315平台上举报投诉。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后,2022年10月17日到被投诉酒店实地核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在该酒店房间内未发现申请人投诉的袋装茶叶。2022年11月3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进行了结案反馈“经查并没有发现投诉人发现的问题”。

上述事实有购物截图、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全国12315平台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照片中的XXXX茶叶是在案涉酒店购买。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可以证实被申请人在现场核查时并未发现案涉酒店有售卖申请人投诉的商品。被申请人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了回复,虽然被申请人未将佐证材料附上,略有不当,但不影响事实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11月3日对举报投诉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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