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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邓政复决〔2021〕4号 
司法局  2021-03-11【打印该页】

申请人:高xx,女,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汤庄乡

被申请人: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址:邓州市北京大道北段201号

法定代表人:孔合理,任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24日在12315举报平台的答复不服,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1日在拼多多平台邓州市XX百货副食店开设的网店“XX农家食品店”购买商家网页宣传“正宗XX陈皮”预包装一份,到货后拆包发现此商家涉嫌生产销售三无产品、产品实物(霉变、杂质较多,商家涉嫌生产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包装材质不合格等问题。2020年10月13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实名举报,被申请人在2020年11月24日回复:花洲食药监所执法人员多次走访均未发现该店。

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无法退货退款,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并限期做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的举报后,组织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3日到被举报人(邓州市程洋百货副食店)注册登记经营地址实地走访检查,其经营地址路段上的三家相邻经营门店均证明,该路段并没有被举报人的门店。被申请人又去被举报人登记地址所在辖区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张白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了解,其辖区也出具证明没有被举报人这家门店。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履行了依法检查核实的职责,因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场所无法找到,被申请人就真实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鉴于被举报人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的行为,被申请人将依法作出处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之规定,经查阅本案案卷,现查明:2020年10月11日,申请人在邓州市XX百货副食店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XX农家食品店”购买了4.5元的正宗XX陈皮。申请人认为该商家销售的陈皮霉变、杂质较多等问题,遂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举报该商家。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2020年11月23日到被举报人门店登记地址实地走访检查,该地址附近三家相邻门店经营者均证实该路段并无被举报人的门店。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张白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其辖区内没有一家叫“邓州市XX百货副食店”的商户。2020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走访的事实,在举报平台商回复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12315平台的举报记录、购物小票、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后,并未对被举报商家的行为进行实质性的调查取证,也没有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做出处理,未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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