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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邓政复决〔2021〕3号 
司法局  2021-02-07【打印该页】

申请人:马xx,女,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裴营乡

被申请人:邓州市公安局裴营乡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孟华哲 ,任该所所长

申请人不服邓州市公安局裴营派出所2020年10月28日作出的邓公(裴)行罚决字〔202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向邓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2020年9月29日上午,申请人与门xx因琐事发生争吵。同日11点左右,门xx的女儿李彦华丈夫段xx开车拉上李xx到青冢打骂马xx。此时马xx正在对面邻居孙xx家里聊天,李xx到后不由分说抓住xx的头发就打,嘴里还在骂,直到把马xx打倒在地,马xx才逃离现场。李xx的丈夫段xx始终没有上前制止。

xx2020年3月11号中午打我的女儿,同年9月29日再次到邻居家打申请人。正是由于第一次打人被申请人没有严惩,导致其第二次打人。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邓公(裴)行罚决字〔2020〕64号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认为:2020年9月29日11时,裴营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派警后,迅速出警赶赴现场,经全面调查取证,门xx的女儿李xx因娘家嫂子马xx与其母亲门xx发生争吵,因而到裴营乡青冢村与马xx理论,二人在马xx邻居孙xx门前发生争执并撕打。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7日依法告知李xx、马xx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次日被申请人对二人作出了邓公(裴)行罚决字〔202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邓公(裴)行罚决字〔202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宣布送达执行。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的李XX殴打他人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恰当,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之规定,经查阅本案案卷,现查明:2020年9月29日上午,在邓州市裴营乡青冢村,门xx因琐事与儿媳妇马xx发生争吵。同日11点左右,马xx正在对面邻居孙xx家聊天,门xx的女儿李xx回到娘家得知母亲与其嫂子上午发生争吵,遂到孙xx家质问马xx,二人发生争吵并撕打。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被申请人询问李xx、马xx、孙xx、门xx、李xx的笔录及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书可以证实申请人马xx与李xx互相厮打的事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马xx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维持邓州市公安局裴营乡派出所作出的邓公(裴)行罚决字〔202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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