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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非法集资线索核查处置工作操作流程(试行) 
市政府办公室  2018-05-24【打印该页】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2015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豫政〔201570号)文件精神,重视解决好非法集资问题,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做好防范预警工作,力争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阶段化解问题、打击犯罪。按照河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的通知(豫处〔2012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6215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  本操作流程所称非法集资线索主要是指通过以下渠道发现和受理的非法集资线索:

(一)各级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受理的非法集资举报线索;

(二)河南省非法集资资金监测预警平台研判分析中心(以下简称省研判分析中心)监测发现的非法集资线索;

(三)河南省非法集资综合监测平台(以下简称省综合监测平台)监测发现的非法集资线索;

(四)群众来信来访等其他渠道发现和受理的非法集资线索。

第三条  非法集资线索核查处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非部门主导原则。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处非办)统筹指导全省非法集资线索核查处置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市县处非办)按照属地原则,统筹主导本辖区非法集资线索核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配合。

(二)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核查原则。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所主()管对象和领域非法集资线索的核查及处置,尽早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

(三)依法处置原则。各市县公安机关及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照工作权限和职责分工,依法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依法处置非法集资线索,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法处置。

(四)协作配合原则。各市县处非办、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各级司法机关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核查处置非法集资线索的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五)积极稳妥原则。核查处置非法集资线索工作,特别是刑事打击及行政处罚等善后工作,应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归档备查原则。各市县处非办、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核查及处置的线索,应建档管理,建库备份,做到“发现一件、核查一件、处置一件、归档一件、备查一件”,确保核查处置工作连续深入。

第四条 各市县处非办、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各级司法机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他各相关单位在非法集资线索核查处置工作中适用本流程,各地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探索创新,制定本辖区和行业的操作细则。

 

第二章  线索核查处置的工作机制、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省处非办牵头,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河南银监局、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参与,联合成立省非法集资线索核查处置研判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一名联络人员。

省协调小组要畅通信息联络渠道,定期组织会商研判,线索分发、交办、督促、汇总、通报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配合。按照线索性质或行业分类,根据工作需要可召集行业主(监)管部门一同参与研判。

各市县应成立相应协调小组。

第六条  各部门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省处非办:统筹指导各地、各部门做好核查处置工作,牵头组织公安、银监、人民银行、工商、税务、人社等部门做好线索研判和交办,归拢收集线索处置及立案打击情况,承担举报线索认定、奖励申报及奖金发放等工作。

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协调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涉嫌非法集资账户资金监测、平台数据信息上报及补充完善等工作。

河南银监局:协调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涉嫌非法集资账户资金监测、平台数据信息上报及补充完善等工作。

省公安厅:牵头负责省研判分析中心日常运行,做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嫌非法集资账户数据梳理和分析研判,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开展核查及立案打击等工作。

省工商局:配合做好企业工商信息、股东信息、经营信息等查询工作。

省国税局、地税局:配合做好企业或个人纳税申报等信息查询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做好企业或个人社保申报信息查询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建立本部门涉嫌非法集资账户资金监测制度,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认真开展涉嫌非法集资账户资金监测工作,及时上报可疑账户交易数据和线索,并做好补充完善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河南证监局、河南保监局、省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省司法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等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开展核查处置工作。行业主(监)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市县政府负责明确。

第七条  畅通部门联系渠道,各部门应明确本部门、本行业负责核查处置工作的分管领导、业务处室、专职联络员,并报送省处非办汇总。

 

第三章 线索的归集、研判

第八条  各市县、各部门发现的非法集资线索可统一转本地区处非办,由本地区协调小组归集梳理、会商研判。

第二条(二)、(三)由省协调小组和省研判分析中心梳理研判。

第九条  各市县处非办负责组织本地区非法集资线索的归集及研判工作,跨区域的由共同上一级处非部门负责组织,跨市县、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省处非办负责组织。

第十条  协调小组定期开展会商研判工作,对线索脉络及属性进行初步梳理和分析。需综合参考工商、税务、社保缴纳等相关信息的,工商、税务、人社等部门应做好查询并及时反馈;相关账户交易数据不完整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做好补充完善。

按照省协调小组的安排,省研判分析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牵头组织会商研判。对于第二条(二)、(三)的初始线索,需进一步获取相关信息和数据支撑深入研判的,由省协调小组(省处非办代章)或省研判分析中心出具商请函,提出协查内容。省工商局、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商请函后,应予以支持配合,并于5个工作日之内将相关信息和数据以加密光盘形式送省协调小组(省处非办)或省研判分析中心。

 

第四章  线索的交办、核查

第十一条  各市县处非办、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衔接、左右联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非法集资线索核查处置工作网络。

第十二条  非法集资线索归集研判后,由本地处非部门统一进行交办,第二条(一)项、(四)项由处非部门分类梳理后直接交办。一般线索可交办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开展核查;线索重大、涉及人员多、金额大、情节复杂,以及明显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可交办公安机关开展核查或立案打击。

省协调小组归集研判的非法集资线索,可于5个工作日内交办涉及地处非办组织核查,同时通报省一级行业主(监)管部门给予指导帮助。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接到交办任务后应立即开展核查工作,初步核查时间为10个工作日。对线索主体为企业的,可通过查询工商注册、账户交易、税务缴纳、社保缴纳等信息,摸排掌握企业结构、股东身份、主要人员信息及日常经营活动;线索主体为个人的,可通过查询居民身份、账户交易、社保认缴、税务缴纳等信息,摸排掌握个人背景、所在企业、从事活动的轨迹等基本情况。

相关事实进入案件调查的,公安机关配合核实相关信息;涉及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配合核实相关信息。需查询相关信息的,工商、银行业金融机构、税务、人社等部门应积极配合,为核查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四条  初步核查期限结束后,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应向处非部门反馈核查情况的意见(线索的基本情况、核查发现的主要事实、下一步处置的建议等)。核查期间不能完成初步核查工作的,在函告(工作开展情况、核查掌握的基本情况、存在的困难与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处非部门同意后,可延长5个工作日,最多可延长2次。

第十五条  省处非办交办涉及地处非办核查的,涉及地处非办核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核查结束后须向省处非办报送核查工作报告(核查工作的组织、线索的基本情况、核查发现的主要事实、下一步处置措施等)。

第十六条  结合初步核查掌握的情况,各地处非办可会同工商、公安、银监、人行及行业主(监)管部门进行二次会商研判,统一甄别,分类进行处理

(一)情节严重、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移送本地公安机关立案打击;

(二)违反相关行业法规开展业务,情节轻微、尚未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转本地行业主(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三)未违反相关行业法规、但经营业务开展不规范的,转本地行业主(监)管部门约谈警示、限期规范整改。

 

第五章  线索的反馈、处置

第十七条  各地处非部门直接交办或会商研判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打击的,公安机关应于正式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非部门;未受理立案的,应于形成不予立案的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查明的事实、不予受理立案的依据及理由、下一步处置意见等情况函告处非部门。

第十八条  各地处非部门移送行业主(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规范整改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在作出处罚决定、整改意见后5个工作日,将相关情况(基本事实、处罚及整改依据、处罚的决定或整改意见等)函告处非部门,约谈警示的抄送约谈记录。同时,应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督促线索主体立即停止相关行为、退还集资款项、消除不良影响,整改规范日常经营业务,并在一年内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直至完全消除,维护集资群众经济利益和社会大局稳定,保护企业合法经营行为。

第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核查处置情况应统一归档管理,完善台账,对举报群众等相关线索来源主体询问的,妥善做好答复;对第二条(一)项是否符合举报奖励规定应及时给予认定,立案打击、行政处罚、限期整改、约谈警示的同时附相关文书,统一申报奖金,严格参照《河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豫政办〔2016〕215号文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处非办应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向省处非办报送上季度本地区非法集资线索核查处置工作的整体情况。

第二十一条  组织参与非法集资线索核查工作的各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对工作敷衍、应付搪塞,应核查的事项未及时核查,应发现的事实未及时发现,应处置的风险未及时处置,重大情况不管控、不报告,客观上无视、放纵非法集资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直接参与非法集资线索核查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和保密纪律,对于失密泄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流程由省处非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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