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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邓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邓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办法》《邓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市政府办公室 2022-09-19【打印该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政府各部门:

《邓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邓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办法》《邓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18日       


邓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本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编制、审查和公开工作。

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负责对决策目录的编制、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督查。

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申报、执行工作,配合做好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及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化管理,每年编制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市委同意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参照《邓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指引》(见附件)的议题事项,于每年2月28日前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梳理,提出拟纳入决策目录的议题事项,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市政府办公室在审核过程中可征求有关部门对议题事项的意见。

第六条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议题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编制年度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草案,按程序将决策目录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决策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部门、时间、工作计划等内容。对于需要听证的事项,应当提前建立听证目录。

第七条 经审议通过的决策目录,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由市政府办公室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对纳入决策目录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及时制定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要及时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征集社会公众的建议和意见。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包括决策目录和有关通告、通知等,除不适宜公开的重点敏感信息外,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方便社会公众查询、提交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决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在办理相关意见和建议后集中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等论证方式。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第十六条 决策草案应当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内设机构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并经集体讨论通过后提交市政府办公室日博体育在线,日博体育官网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日博体育在线,日博体育官网科应当履行审核职责,对应当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制度,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执行本办法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和法治邓州(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第二十条 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负责对纳入目录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参照本办法编制决策事项目录,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街区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邓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指引


附  件

邓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指引

一、事项类型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涉及面广、投入成本大,对国家、集体或者公共利益和公民的权利义务影响深远,具有基础性、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的特点。下列事项,应当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

1.制定有关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养老、文化等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有关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管理服务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具体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

2.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3.各类行业性专业性发展专项规划(如教育发展、就业发展、疾病预防控制等)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4.中心城区各类重点专项规划(如消防工程、排水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加油站布局、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及交通设施建设、停车场站、燃气设施、防灾避险系统、医疗卫生设施布局等)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

1.重要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产、森林、滩涂、水等各类重要自然资源;

2.重要文化资源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特色景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旅游度假区等,以及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文化文物单位馆藏的各类重要文化资源。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1.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

2.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重大事项。具体包括:

1.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2.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3.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

4.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配置等其他重大事项。

二、排除事项

(一)宏观调控决策事项;

(二)政府立法决策;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等。


邓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与

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行政机关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确保重大行政决策顺利实施,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中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以下简称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或决策实施后,根据其决策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制度。

第四条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科学、规范的标准和程序实施。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按照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的要求,提供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协助做好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  开展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应当全面调查了解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跟踪反馈、评估。

第七条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重大行政决策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与同位阶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协调;

(二)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得到执行,各项内容或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相关的社会问题;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程序是否正当、具有操作性;

(四)重大行政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在公众中的认知度、满意度;

(五)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符合。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跟踪反馈与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

(四)决策执行单位向决策机关申请对其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决策后评估;

(五)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第九条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十条 开展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结论形成三个阶段。

第十一条 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小组。小组由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法律专家、行业管理专家等参加;

(二)制定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目的、对象与内容、标准与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

(三)制定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

(四)其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通过各种形式收集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后的信息,归纳基本情况;

(二)开展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听取意见;

(三)对收集的信息资料和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并得出初步结论。

第十三条 结论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起草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

(二)组织有关专家对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三)正式形成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

(四)将报告提交决策机关审定。

第十四条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实施绩效、制度设计等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内容分析;

(三)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结论及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跟踪反馈与后评估。

采取简易程序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问卷调查或者征求意见等方法收集、分析信息资料或者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跟踪反馈与评估,最终形成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修改、中止或者终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决策机关作出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内容决定的,决策执行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八条  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较大争议、风险或重大分歧,可能影响决策执行需要进行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后评估工作,分析总结争议、风险存在的原因,提出整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决策机关。

第十九条  重大改革事项、对公民权利义务发生普遍影响或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政策执行满一年的,应当进行执行评估,分析总结改革、政策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为改革的深入推进提出完善的意见建议。

五年以上长期执行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等执行期限或进度过半时应进行中期评估,全面分析总结决策实施以来的效果、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意见建议,修正执行不当情况,保证决策的执行质量和效果。

五年以上长期执行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事项等执行结束后应及时进行终期评估,全面分析总结决策执行的效果、成功的经验、存在的不足,以及可为其他决策的实施提供的经验和借鉴。

第二十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在一年(12个月)内已经组织过执行评估的,未出现新情况、新事由、新争议的,可以不再重复组织执行评估。

执行上级改革任务或落实上级政策部署,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上级机关组织决策评估的,可以不重复组织执行评估,接受上级委任或根据上级要求协助评估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可以自行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

社会组织、咨询机构等(以下简称受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受委托评估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自身力量不能满足评估工作需要的,可以外聘专家参与,不得擅自将委托事项变相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评估机构应当信用记录良好,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必要设备、设施,其指定参与评估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熟悉相关法律及政策、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专业素质。

法律、法规、规章对受委托评估机构另有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与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及个人隐私等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  参与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干扰评估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评估机构违背客观事实作出评估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委托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委托单位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纳入年度法治邓州(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乡镇政府、街区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邓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程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参谋作用,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工作。

市政府根据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需要,遴选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建立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专家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第四条 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广泛遴选、优化结构、整合资源、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工作需要,专家库设立综合经济、城乡建设、政府投融资、生态环境、依法行政等若干个专家组别,每组不少于8位成员,根据各自专长领域承担相关咨询论证工作。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可以从有关国家机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有关企业等单位中遴选。

第七条 拟聘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服务决策能力;

(四)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行业发展动态,一般应当具有高级或者相当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该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与所在领域履行职责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行业处分等;

(六)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职责的意愿以及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人选坚持自愿原则,在聘用公告发布后,采取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由相关市直单位进行初审并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颁发聘书,并录入邓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第九条  被选聘的专家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与咨询论证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受邀列席政府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工作会议;

(三)独立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四)与咨询论证项目相关的建议可通过相关单位报送市政府;

(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

(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被选聘的专家库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

(二)签订保密承诺书,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利用在咨询论证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政府形象的活动;

(五)参与的工作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

(六)不得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身份从事与该身份无关的活动;

(七)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聘任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本人自愿,根据工作需要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增补成员。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及时予以调整或者解聘:

(一)因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不宜再作为专家库成员或者不能继续承担咨询论证工作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履行咨询论证义务的;

(三)非因客观原因拒绝参加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活动的;

(四)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因个人原因自愿退出的。

专家库成员的解聘,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选择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咨询论证。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为单数,一般不少于3位;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有5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征询专家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市政府领导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就分管工作、重要政策制定,以及其他重大问题,邀请专家参与咨询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向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提供决策草案、起草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一般应当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签署姓名并对提供的意见负责;提供口头咨询论证意见的,事后应当及时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六条 对专家提供的书面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汇总,认真研究,采纳合理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

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专家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

(四)决策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或者问题;

(五)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问题的对策;

(六)对决策方案是否可以施行以及修改的建议;

(七)其他的相关因素研究及建议。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专家库成员参与咨询论证提供必要保障,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专家咨询论证的报酬,由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本市财政资金使用的规定列支。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对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库成员开展考核,考核过程中应当听取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及相关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对积极参与咨询论证活动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库成员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 承担咨询论证工作的专家库成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市其他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或者使用市政府的专家库,具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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