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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办〔2021〕32号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返乡创业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2021-06-17【打印该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营造支持返乡创业的良好氛围,助推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对我市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返乡下乡创业助力脱贫攻坚优秀项目资金奖补力度,对认定为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返乡创业示范项目和助力脱贫攻坚优秀项目的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3万元、3万元;评选全市返乡“创业之星”,对评定为市级“创业之星”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二、对进驻市产业集聚区、乡镇产业园区、特色商业区、商务中心区及其他专业园区、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返乡创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返乡经营主体)发生的物业服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场地租赁费,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对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大中专学生、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5000元。

四、对为农民工返乡创业者开展电子商务创业实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开展网络创业培训的各类创业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电子商务实训补贴;每扶持1名创业者成功开办网店,且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电商平台企业和创业服务机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

五、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返乡经营主体金融支持力度,推行设备、林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专利等动产抵质押贷款方式,提高金融产品的可获得性。

六、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政策,在坚持财政筹集担保基金主渠道、保证失业保险待遇正常支付前提下,每年可按需借用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

七、返乡创业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可继续提供创业贷款支持,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八、完善信贷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对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工作人员在服务返乡创业人员的金融资金支持过程中,发生逾期、代偿损失后,经尽职免责调查认定,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履行了职责,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分、激励性薪酬扣减、行政处分等责任。

九、将返乡创业等农村农业发展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对于返乡创业用地项目,鼓励使用村内空闲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域内的乡村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优先使用。

十、妥善解决返乡创业人员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难题。返乡创业人员配偶有就业意愿的,由市直有关单位和各乡镇街区结合实际条件,优先推荐就业;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且有意愿在我市就学的,按照有关政策入学。

十一、对返乡经营主体招用的中级职称、本科学历、技师及相应层次以上急需紧缺人才,对其父母、配偶、子女,要提供优质便捷的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公共服务。

十二、鼓励和引导普通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及科研机构与返乡经营主体开展合作,根据需求开设专业培训班、实训实操班等,培养专业技术技能和管理人才。根据产业发展和返乡经营主体技能人才需求,建立区域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纳入全民技能振兴工程支持范围。

十三、加大返乡创业培训支持力度,对有创业培训意愿的,应培训尽培训。对返乡创业人员创办的实体企业纳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范围,其劳动者应培训尽培训。

十四、对返乡经营主体技术创新、手艺传承项目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参照《中共邓州市委、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邓发〔2018〕14号)规定范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五、将返乡经营主体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十六、针对返乡农民工不同创业阶段、不同业态、不同群体以及不同地域经济特色等所需知识技能特点,编制差异化的创业培训规划,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农产品经纪人”、“乡村旅游”、“巾帼农家乐负责人”、“巧媳妇工程”等专项创业培训计划。探索网上培训、巡回培训等方式,提高创业培训针对性。

十七、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培育建设一批“星创天地”,为返乡下乡人员提供科技服务,实现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与万众创新有序对接、联动发展。对河南省科技厅认定的“星创天地”并开展研发工作的,参照《中共邓州市委、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邓发〔2018〕14号)规定范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八、对已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返乡农民工,为其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确保其各项社会保险关系顺利衔接。鼓励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引导和帮助企业和职工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登记、缴费,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十九、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的,按其为以上对象实际缴纳的单位部分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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