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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办〔2021〕33号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2021-06-17【打印该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完善落实根治欠薪各项长效机制。全面应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推进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切实维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之前,由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通知该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规定向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

二、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缴款或申请银行出具保函替代现金缴存。

三、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具体情况,公示期15天。自公示之日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资支付情况核查,如果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待公示期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同意后即可向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四、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7天内,由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通知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资专管员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在建工程项目纳入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程序。

五、纳入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的在建项目,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的监管系统合作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相关开户银行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劳资专管员负责将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考勤计酬手册、工资支付等台账数据信息与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上传共享,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七、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住建、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八、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依法规范本领域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欠薪群体性事件,提前介入人数较多、影响较大以及欠薪逃匿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案件的处置工作,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严厉打击编造虚假事实或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以及以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等扰乱社会治安违法行为。

九、针对存量和新发的各类欠薪欠款案件,要综合研判、科学分析、精准定性,把握案件本质。严格按照单一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纯粹的拖欠工程款案件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或告知其通过诉讼途径妥善解决;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发放工资;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牵头解决。

十、各工程建设行业监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其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做好项目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合同、劳动合同、职工名册、考勤表、工程款和人工费拨付凭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维权信息告示牌等相关档案台账的整理、归档。

十一、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要求,做好日常根治欠薪相关工作档案、台账、资料的整理、归档形成,同时将归档资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

十二、各相关部门在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将需要会商研判的议题报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共同研究拖欠农民工工资重点难点问题,制定针对性措施,形成根治欠薪工作合力。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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