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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办〔2021〕7号 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 2021-02-10【打印该页】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稳定砂石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37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有序、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深入推进砂石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合理控制河砂开采,逐步提升机制砂石等替代砂源利用比例,优化产销布局,努力构建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产业体系,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二、推动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优化产业布局。依托杏山优质矿产资源,确保南水北调水质安全和渠首及干渠沿线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废石尾矿,发展机制砂产业。在乡镇镇区和中心城区周边区域,利用工业和建筑废弃物等原料,建设机制砂生产项目。形成以杏山为主导,乡镇为补充,带动全市机制砂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格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商务局负责)支持中联水泥建设砂石、水泥、混凝土、装配式建筑一体化的绿色建材生产综合基地。(科工信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规范项目建设。新建机制砂石项目要依法办理备案、用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严禁违规新增产能。按照原料来源对机制砂石项目实行分类管理(跨类别项目可加和计算备案产能),对拥有自备矿山的建筑石料企业和水泥企业的项目,根据最大年度可采量或开采剥离废石产生量确定备案产能;对无自备矿山的项目,企业须明确矿石、废石尾矿、弃渣、工业和建筑废弃物等原料来源并提供真实性声明,根据可利用资源总量和5年以上利用期综合确定备案产能。对综合利用废石尾矿、弃渣、工业和建筑废弃物生产机制砂石的项目,其生产能力应达到100万吨以上,其他新建机制砂石项目备案产能应达到300万吨以上。机制砂生产企业应具备生产机制砂必备的破碎、整形、除尘和多道筛分等制砂生产和辅助设备,采取全封闭式生产流程,具备机制砂生产、出厂质量检验能力的试验室。(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加快形成机制砂石优质产能。强化土地、物流等要素保障,推动符合规划的绿色矿山、优质机制砂石企业和项目尽快投产达产。要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小型建筑石料矿山优化布局方案,坚持“关小上大”原则,推进新设立砂石类矿山采矿权有序投放,积极推行“净矿”出让,尽快形成生产能力;在形成新的生产能力前,对符合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条件的已设大中型砂石类矿山采矿权依法予以延续登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科工信局、交通局、应急局负责)依法开展机制砂石项目清理规范行动,对符合产业布局但手续不齐全或污染环境的要求其限期整政、完善手续,到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予以关停。鼓励通过市场化手段推进机制砂石企业兼并重组。(市政府负责)对列入绿色矿山建设名录的砂石矿山、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和项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的整治措施。(生态环境局负责)支持砂石骨料龙头企业建设省级以上研发平台,争取在机制砂石颗粒整形、级配调整、节能降耗等关键技术和工艺以及高品质特种砂石研发等方面取得突破。(市科工信局、交通局、水利局、发改委、火车站负责)

(四)完善机制砂石应用标准体系。积极宣传贯彻机制砂石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各类工程建设中加快推广应用机制砂石,加快落实《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市住建局、科工信局、市场监管局、水利局负责)

(五)促进机制砂石产业绿色发展。支持开采、输送、破碎、储存、包装、发运等环节升级改造,推动机制砂石企业全面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建设绿色矿山。(市生态环境局、科工信局、自然资源局负责)新建机制砂石企业必须满足超低排放要求,支持现有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实施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科工信局、财政局负责)

(六)优化运输方式降低物流成本。推进砂石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推广敞顶箱等多式联运模式,改进装卸料方式,减少倒装行为。推广现代化运输组织方式,重点推动多式联运和甩挂运输建设和发展,在邓州交通运输总公司试点集装箱联运项目申报,打造甩挂运输,提高运输效率。促进运力结构优化更新,推动道路运力结构更新,提升运输效率。通过标准化、车辆能耗监测等手段加快淘汰、更新老旧运力。大力推广厢式货车、集装箱车等专业运输车型,推动车辆运力向大型化、专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交通局、水利局、发改委、火车站负责)发展绿色物流,严格执行超限、环保等公路运输管控标准。(生态环境局、交通局负责)

三、加强河道采砂综合利用

(一)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科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在保障防洪、生态、通航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合理编制年度采砂实施方案,规范采砂许可证发放流程。(水利局负责)

(二)推动涉水工程、疏浚砂及淤积砂综合利用。凡是涉及水利项目建设、水库积砂清淤、河道疏浚、河道综合整治、河湖“四乱清理”等项目涉及采挖砂石的,要编制砂石处置方案,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利局负责)

四、积极推进砂源替代利用

(一)鼓励利用固体废物资源制造机制砂石。全面调查统计废石尾矿、矿渣、建筑废弃物等砂石资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科工信局负责)建立拥有固体废物资源的企业和机制砂石企业原料供需双向对接制度,实行统筹收储调配。各行业要研究制定利用固体废物资源生产砂石替代材料和产品专项方案,加快资源整合和技术推广,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对矿山企业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剥离物等废石,根据实际利用量按量计征处置国家矿产资源权益金。(科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应急局负责)

(二)推动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综合利用。对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自用土石与剩余土石的统筹管理,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禁止借工程施工、生态修复之名进行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活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委、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交通局、财政局负责)

(三)积极推广应用河砂替代产品。推动机制砂在我市工业和民用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广泛应用。(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等部门负责)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逐步提升机制砂石在建设用砂中的比例,工程设计单位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限制使用机制砂、混合砂及由其拌制的预拌混凝土。(市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火车站负责)逐步提高钢结构装配式建筑产品和技术应用比例,研究推广薄缝砌筑、免抹灰墙体和其他胶结材料等新技术工艺。(市住建局、科工信局、发改委负责)

五、加强砂石行业监督管理

(一)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污染破坏环境等涉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砂石采运“五联单”制度,完善水利、公安等部门协调联动和快速查处机制,推进行刑衔接,深入开展全市打击整治非法采砂犯罪专项工作,重拳出击形成强力震慑,坚决遏制河湖、库区、农用地等非法采砂乱象。坚持突出围绕以盗采砂土的违法犯罪为重点展开严打整治。重点打击沿湍河、严陵河道、河堤、以及周边岸区非法采砂和占用农用地、林地非法采砂等破坏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其他不临河道乡镇非法囤积砂石占用农用地、林地等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打击非法采砂背后的黑恶势力,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和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公安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科工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矿山巡查制度,切实做到“严监管、严查处、常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府负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机制砂石、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产品质量、环保等监督检查。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对工程施工用砂石、砂浆进场质量及施工实体质量开展巡查、抽查,确保砂石符合工程质量要求。(市市场监管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砂石运输关键环节管理,积极对接全省砂石货运源头治超信息化监控平台,将砂石企业称重计量设备接入监控平台联网运行,利用大数据技术逐步拓展砂石生产(开采)和销售信息溯源、税控等功能,预防涉矿违法犯罪行为。(市交通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数据管理中心、税务局负责)严厉打击砂石行业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哄抬价格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行业管理责任,把做好砂石保供价工作、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做好促生产、保供应、稳价格、强监管等工作,保障工程建设和民生需要。(市政府负责)

(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由政府办牵头,发改委、科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大数据中心、税务局、火车站等单位参加的市砂石保供稳价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会商研究相关问题,及时跟踪评估政策落实效果,推进我市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政府办会同相关单位负责)

(三)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开展砂石行业市场供需情况和价格监测预警,及时分析研判市场供求变化,适时发布全市砂石供需和重点项目砂石需求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市发展委、统计局、科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住建局负责)

(四)切实保障防汛、铁路抢险等应急用砂石。发挥现有应急指挥机制作用,制定应急方案,建立应急用砂石开采机制,实行专砂专用,实现跨市域调动应急用砂石。(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科工信局、应急局、交通局、火车站负责)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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