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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办〔2018〕115号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2018-10-09【打印该页】

邓政办〔2018〕115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脱贫攻坚推进会精神,全面落实困难群众社会保障工作,确保全市困难群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摸清底数。各乡镇街区人社所、民政所、扶贫办要密切配合、高度重视,认真核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底数,困难群众对象为:建档立卡未脱贫贫困人口、2016年以来建档立卡已脱贫贫困人口、低保对象、五保户等困难群众。

二、应保尽保。各乡镇街区人社所要进一步核查,对符合参保条件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众,村协管员要督促其到所在乡镇街区人社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保符合参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三、做好2018年困难群众保费代缴工作。市财政为困难群众代缴最低档次养老保险费。各乡镇街区人社所要制作困难群众代缴费人员花名册(纸质版和电子版),加盖乡镇人社所和扶贫办公章,于10月31日前上报邓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由市中心做好保费代缴信息录入工作。

四、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做好困难群众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对60岁以上困难群众要逐一核对,确保发放,不漏一人,对即将满60岁的农村困难群众,要主动帮助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确保其按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各乡镇街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认真摸清困难群众(四类人员)代缴对象底子,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困难群众困有所助、老有所养,确保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对于因工作不力,造成困难群众代缴保费对象遗漏和60周岁以上应发未发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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