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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办〔2016〕91号关于印发邓州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6-09-06【打印该页】

邓政办〔2016〕91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邓州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

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邓州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日

 

邓州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实  施  方  案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和《河南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水管〔2014〕56号)要求,结合邓州市实际,制定《邓州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一是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是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挥工程效益。

(三)改革目标。力争用一年时间,建立健全邓州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建立适应邓州市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

——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

——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

——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市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 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邓州市共有15座小型水库,其中小(1)型水库8座,小(2)型水库7座。

——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邓州市共有河流46条,其中流域面积3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36条,流域面积3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10条,3级及以下堤防287.75公里。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共计渠系单元152个,渠道总长764.1公里;塘坝、堰闸、机井、桥涵、低压线路、变压器房、水池(窖、柜)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邓州市共有中小型自流灌区7处;提灌站1处;机井24042眼,塘堰坝590座。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邓州市共有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202处,包括4座“千吨万人”集中供水工程、75座联村供水工程和123处单村供水工程。

已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水利厅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4〕75号)或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1〕94号)完成管理体制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此次改革的要求进行复核,符合标准的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不符合的要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三、改革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

明晰产权是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础。首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对小型水利工程的数量、位置、产权归属、设施完好程度、管理形式、运行状况等逐一进行调查摸底、造册建档并划分类型。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农业、移民、林业、烟草等部门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基础数据的调查、统计和汇总工作。在此基础上,由水利部门牵头进行工程产权界定工作,由市政府向工程产权的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1.国家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的15座小型水库;46条河流和3级及以下堤防287.75公里;4座“千吨万人”集中供水工程和75座联村供水工程和123座单村供水工程。

2.集体所有。邓州市境内的小型灌区和引河灌区的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共计渠系单元152个,渠道总长764.1公里;国家投资建设的24042眼机井和590座塘堰坝。

3.个人和社会所有。由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以单一农户自建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归个人所有,由社会资本投资兴建归投资者所有。

(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

1.小型水库。

(1)管护主体。市水利局为小型水库行业主管部门。市水利局成立小型水库管理中心,为小(1)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小(2)型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为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

(2)管护范围。依照国家大坝管理条例规定,小型水库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50米,大坝坝端以外30米至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以外10米至50米。工程保护范围为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至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10-50米。

(3)管护职责。负责水库枢纽及灌区工程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发挥效益;严格执行水库度汛方案,随时掌握水库汛情,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实行定期巡查、日常检查和工作日志制度;负责水库大坝内外坡、坝顶、溢洪道、启闭设施的日常维护(含2次/年除杂);负责工程管理范围内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4)安全责任。小型水库实行行政首长安全责任制,同时由水库所在乡镇确定1名领导成员作为行政负责人。

2.中小河流及堤防。

(1)管护主体。市水利局是境内46条河流及其以上堤防的管护主体。

(2)管护范围。依照河道管理条例,有堤防的河道,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及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按照30年一遇洪水位确定。

(3)管护职责。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宣传贯彻河道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河道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依法查处河道违法案件;负责河道防洪抢险工作,实施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调度运行方案;负责河道采砂及采砂秩序的治理整顿工作;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管理职责。

(4)安全责任。河道防汛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市政府、水利局和河流流经乡镇分别确定1名领导成员作为上述管护主体的行政负责人。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施。

(1)管护主体。境内大中型灌区的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的管护主体是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由国家投资建设的机井、坑塘、水池(窖),小型灌区和引河灌区的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管护主体是工程所在地村委会。

(2)管护范围。在邓州市境内的大中小型灌区和引河灌区的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共计渠系单元152个,渠道总长764.1公里。国家投资建设的24042眼机井和590座塘堰坝。

(3)管护职责。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指示;定期进行养护维修,保持工程完整,确保工程安全;制定巡查制度,遵守工程运行维护的有关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防洪、排涝等工作。

(4)安全责任。以国家投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为主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其设施由所在地乡镇确定1名乡镇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以承包、租赁等形式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其设施和以个人投资(国家补助)为主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其设施,工程经营者为安全责任人。

4.饮水安全工程。

(1)管护主体。4座供水规模大于1000立方米/日的集中供水工程的管护主体是市水利局,75座联村供水工程和123座单村供水工程的管护主体是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2)管护职责。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示;制定供水调度方案、水质检测、财务制度、设备操作流程、设备维修养护制度、水费收取管理制度和人员考核制度等;定期进行养护修理,消除工程隐患,确保工程安全。

(3)安全责任。4座“千吨万人”集中供水工程由水利局指定1名领导成员承担安全责任,75座联村供水工程和123座单村供水工程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指定1名领导成员承担安全责任。

(三)落实工程管护经费

参照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号)和参考兄弟县市标准,结合邓州市实际,制定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如下:

1.小型水库。15座小型水库每年养护经费包括维修经费、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等。小(1)型水库管护经费由小型水库管理中心管理使用。小(2)型水库管护费用由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根据管护需要,报小水库管理中心批准,采用“报账制”的方式进行使用。

2.中小河流及堤防。管护费参照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号),测算核定年度经费。

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有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重大维修项目,先报管护主体审核后,再报市农村饮水安全建后管理总站审核批准,安排专业队伍进行维修,报主管部门核算支出。

4.小型水利工程。渠道、机井、塘堰坝、水池(窖)等所有小型水利工程每年均配套相应维修经费。

市政府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年度维护费用,不足部分由地方乡镇政府和受益村统筹安排。资金使用按照“轻重缓急,安全优先”的原则,确保所有小型水利工程实现良性运行。

(四)探索工程管理模式

1.小型水库。市里成立小型水库管理中心,为小(1)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同时负责小(2)型水库的技术指导工作。小(2)型水库所在地乡镇政府为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每座小(2)型水库定编1人,人员纳入水利站统一管理;或小(2)型水库定岗不定人。市水利部门定期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和工程管护情况,促进小水库管理运行进入良性轨道。实行承包的小水库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定,服从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管。

2.河道及其以上堤防。河道管理所是境内46条河流及其以上堤防的管护主体。河道管理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实行分类管理。管护经费由河道管理所管理使用。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成立邓州市小型农田水利管理办公室,负责境内所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业务管理工作。由国家投资建设的机井、坑塘、桥涵、低压线路、水池(窖)以及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等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村委会进行管护,其中坑塘由承包者进行管护,机井、水池(窖)和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由受益人进行管护,管护工作接受邓州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公室的技术指导。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出现损毁时,由工程所在地村委会或者专业管护队报乡镇水利站,乡镇水利站向市水利局提出申请,由市农田水利管理办公室对损毁工程进行核算,并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按照规定进行修复。

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建后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建后饮水安全工程管理,4座“千吨万人”集中供水工程由专业化组织管理,联村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进行管理。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水利部门在不收取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水源水质检测费的基础上对水价进行测算,按照0.2元/吨的标准从水费中计提维修费,并由市物价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定价。对于市水利部门管护的4座“千吨万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市水利部门从水费中计提的维修费,用于日常小型维修工作。出现大修情况时,市水利部门启动市饮水安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对于由乡镇政府管护的联村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由乡镇政府管理使用从水费中计提的维修费,结合实际制定维修方案,确保水厂正常运行。

新设管理机构均在水利局领导下开展工作,政府配备编制、人员和经费,或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列入年度预算,下拨工作经费,确保工程平时有人管,坏时有人修,实现良性运行。

四、进度安排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和《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和加强督查指导的通知》(豫水管〔2015〕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在2016年12月完成,任务总体安排为:

2016年3-5月:完成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编制;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分类调查、统计、汇总和分析,合理确定工程产权所有者,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

2016年6-7月:完成落实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健全管护制度,保证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库,中小河道及堤防、小型水闸、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工程,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2016年8-9月: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核定,明确经费来源,需列入财政补助的,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2016年10-11月:全面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完善、扫尾工作。

2016年12月:市级财政、水利部门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自验和总结工作,上报财政厅、水利厅,接受省财政、水利部门抽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水利局要组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专业技术人员,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负责改革工作;财政部门要安排改革工作专项经费,保证改革工作需要;发展、农办、土地、农业、林业、移民、烟草等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本单位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统计和改制工作。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实施,务求取得实效。各乡镇要加强自身建设,强化业务能力,提高对小型水利工程的公益性服务水平。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市水利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改革后的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对重要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要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使用或经营管理。

(三)强化协作,合力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强化服务,密切配合,从资金、土地、税收、工商、融资等方面依法制定配套优惠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搭建招商引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扶持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改革,确保各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四)加强管理,严格奖惩。市政府建立改革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制定考核目标,每年对辖区内的工程管理单位或管护主体进行监督考核,对工程管护良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对工程管护不能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管护资格,确保财政补助经费落实到工程、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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